|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8-11-15 09:22:59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与该案的审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