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作者:张妍 发布时间:2014-10-20 08:33:15
(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保密义务。
(4)辩护人应该遵守诉讼纪律。
(5)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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