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有着其独特的工作规律和特点,审判是法官在中立、被动的程序操作中,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下来,而执行则要求法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实现申请人一方的债权。同时,与审判工作不同,审判工作审结率达到100%便意味着案件在法院审判环节的彻底了结,而执行案件即使执结率达到100%,也不意味着债权实现率就达到100%。实际上,通常只有35%左右的案件在一次执行结案后,债权能够全部实现,其余的需要多次后继执行才能彻底结案。执行工作的独特特点,笼统的用审判的技术和措施是不能解决好执行中的诸多问题,而通过队伍建设、理念更新、方法转换、考核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处理执行工作中日益突出的诸多问题,不失为一种良策。
在这里我谈几点我院工作中一些实际做法和我的一些构想。
一、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需要组建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开展执行工作
2007年8月份,我院对执行局人员进行调整扩充。现有干警11人 ,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他们有法学理论功底,素质高,没有执行工作中的陋习,经过的摩合,都了解和熟悉了执行工作的特点,能够胜任执行工作,为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作了必要的准备。
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作风建设。需要切实解决好执行法官思想作风、执行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围绕岗位查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查责任,落实一系列整改措施;通过不间歇的教育整顿,真正做到“警钟长鸣”,促使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二、转变执行工作目标,积极培育执行服务理念
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框架内,我们首先要改变对执行工作的理念,要从以前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100%高执结率,转向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及时调整工作目标,确保“有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表满意,无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无怨言”。一定要突出执行工作的服务性,力求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实现率;对履行能力差的案件,我们也要穷尽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更像一个服务员,需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服务,并要求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以赢取债权人的满意为己任。这不仅仅是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而导致的工作态度的转变,这更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要求的“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三、建立执行网络机制,大力改善执行工作环境
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所以在这些领导部门的牵头和带领下,建立一个执行网络,是切实可行的,这一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网络机制,可以包括四个体系,既领导体系,通报体系、考核体系、联动体系。建立了领导体系可以由党委专门成立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政法委的领导和法院院长为成员,对法院执行工作出谋划策。
建立通报体系是指将一些特殊主体案件主动向各部门予以通报,如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党员干部为被执行人的名单报给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及乡镇政府等部门,敦促其自动履行。在这种大环境下,这些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从“老赖”转变为带头执行的人员,可以带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建立考核体系的原因是许多执行案件本身包含着复杂的社会矛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存在协助执行单位互相推诿和“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设想在党委委、政法委的牵头下,把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各单位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年底根据法院的意见实行综合工作一票否决制,可以有效地强化各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责任感。
建立联动体系可以分为外部联动和内部联动,外部联动体系指积极构建与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的联动体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确保交叉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力争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内部联动体系指定期向辖区各个单位通报执行工作近况,取得有力支持。
四、完善执行流程管理,竭力强化执行监督机制
由于现行执行立案标准没有规定申请人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举证责任,相当部分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过于笼统、含糊,无明确的执行对象,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也难以落实,容易诱发执行难。为解决这一弊端,可以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立案标准进行改革,把立案申请分为“请求采取强制措施”和“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两类。如果当事人已经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证据,则申请法院“请求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便申请“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以此为基础,可以推行《执行案件分流限时办理制度》、《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执行款物管理办法》、《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和查证规则》、《执行结案若干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对执行案件实行分流限时办理,将有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的列为简案,将申请人无法举证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列为繁案。简案进入“快车道”,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在短期内必须执行结案;繁案进入“普通车道”,适用普通程序。细化繁案执行的每一环节,明确办理期限,建立超期警告机制。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以当事人主义执行模式为主导,在建立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可以强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有效杜绝法官执行不尽力、乱执行现象,从而缓解执行难问题。另外,该机制在立案阶段要求申请人执行举证的做法,还可以带来另一效果,即明确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各自权职,从制度上设置硬性杠杆,有效杜绝当事人把本应当由自身承担的执行风险武断推给法院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执行方法
针对执行工作监管难度大、随意性大、执行人员权力大的状况,笔者建议分别从机制和制度上来规范执行行为,推行四个制度。
一是分权制。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和查证规则,是法院探索执行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做法是将执行工作的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由综合科行使对执行工作的裁决权(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评估拍卖、重大财产的分配等由监督裁决组负责),而执行大队只负责查找被执行人、查证被执行财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对查找不能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的案件,对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凭证,由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再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该制度的实施,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他们认为,在自己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法院经过查证也无法实现自己债权的情况下,进行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是减轻自己讼累的最好途径,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一申请执行就申请对案件进行备案登记的。
二是公开制。实行阳光工程,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即立案流程、采取执行措施、听证、财产分配、执行人员情况、结案方式、处罚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并实行限制高消费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悬赏制度、评估拍卖制度、案件评查制度等;公布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工作状况、移动电话号码,方便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随进与执行法官联系。向社会公开承诺有警必到。通过以上制度,使执行工作处于全面的内外监督之下,以公开提高效率,以公开来保障公正,以公开来促进廉洁。
三是选人制。在案件立案时,申请人可以挑选一名执行干警作为其案件承办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承办人在执行中有松懈现象,在执行的公正和高效方面有不足之处,可以重新挑选一名干警承办案件。对于申请人挑选频度高,反响好的干警,将定期予以通报表扬。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执行权力制约,执行干警可以由此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优胜劣汰的工作压力,执行风貌也将有进一步的提高。
四是调查制。鉴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保证所有的案件都能迅速及时地展开调查,申请人对此抱怀疑态度。为此,可以通过与房地产管理 、工商、车管、邮电等部门联系沟通,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实行向申请人签发调查令制度,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申请人凭调查令到上述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执行法院。这一做法可以消除申请人的疑虑,法院也可以减轻工作的压力,有效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