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建设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
针对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原因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对待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存在厌烦、抵触或者无所谓心理,存在消极应付思想。个别干警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做得很隐秘,不会被发现和查处。有的认为被查处的只是少数,是“运气”不好。
(二)机制还不健全、制度还不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职责职能、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的关系、具体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机制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纪律规定、制度规定太过繁杂,既有党纪规定,又有政纪规定;既有中央的,又有省市县各级的;既有党政部门的,又有法院内部的;既有比较原则性、综合性的制度规定,又有各个部门的临时性、口号性的禁止规定。
(三)个别干警自制能力弱、品德修养差、作风不严谨。表现在自律意识差,自我批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能力差,立场不坚定,是非不清楚,容易受拉拢腐蚀,挡不住诱惑,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享乐,沉迷低级趣味,不懂得自尊、自爱。有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缺乏组织纪律性,上班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精神消沉颓废,怕担责任、推诿扯皮,业外活动缺乏节制,爱讲江湖义气,喜欢滥交朋友。
(四)社会环境复杂、不良诱惑多。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随之产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等价交换规则被引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在一些人看来,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涉及利益之争,似乎都可以用金钱或好处加以摆平。处在矛盾冲突和利益纷争焦点上的法官更是随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
(五)利益冲突增多、法院压力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也日益增加,各种矛盾纠纷尤其是涉及群体性的利益冲突急剧上升,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类案件大量增多,而且各种新类型的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利害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法院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上。特别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寄予更高的期望、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公正裁判,还要案结事了,而法院长期以来所面临的人少案多任务重的局面不会轻易得到缓解和改变,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六)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案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一定影响;三是有的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及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主体地位,把责任制纳入全体干警的目标管理体系中,与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做到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二)改进工作方法。一是要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为重点,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执行等工作纪律方面规定的学习,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二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和广泛的谈心活动,了解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模糊和错误认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通过走访、回访活动了解情况,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效果。三是要抓好三个结合。即抓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结合,真正使教育活动抓出成效。
(三)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一是完善制度。要对现行的党风廉政制度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同时还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审判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四)强化内外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外部监督主要是: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要认真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以防止审判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细化责任标准,实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办法,并严格追究责任。这一环节是基层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应实行“一把手”工程,把这个关键抓准、抓实。首先要建立“一个机制”,即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其次要强化“两个检查”,即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
(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能力建设。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的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保证法院廉政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注重实践的磨炼,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对纪检人员进行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一是要抓好教育培训,增强业务技能;二是要大兴调研之风,提高应用水平;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要舍得投入,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纪检业务建设,行动上保障纪检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