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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8-12-11 15:50:39





   1211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系拜泉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法单位有关同志旁听了庭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于2013327日,从自诉人鞠某手中借款15万元,后因欠借款未还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高某给付此款。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告人高某在具有财产的情况下,躲避履行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财产义务,故自诉人到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高某的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有不容对抗的司法权威,被告人高某虽取得自诉人的谅解,但犯罪情节严重,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高某在作出一审判决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施行将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衔接起来,打击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此次庭审,拜泉法院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告诫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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