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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哪些规定到达:

发布时间:2018-12-19 14:52:14


答: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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