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能否要求法官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8-12-21 09:03:53
问:
我的一位朋友王某因为经商找我借款
80
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经我多次促催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将款还清。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有财产,但我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我认为这
80
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欠我的借款?如果不能我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她转移财产?
答:
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
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这
80
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所以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
80
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当然为了保护你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房产先行查封。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0070517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