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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 定罪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有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9-01-29 09:15:55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为宜,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财产;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危及公民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情况下,一旦“碰瓷”出现,基于弱势群体备受保护的社会认识,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处罚,而愿意“私了”。此时,还会有部分“好事者”及时出现,充当“调解员”。从根源上讲,“碰瓷”者虚构事实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如果有少数受害人不愿“私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违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会有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这就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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