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发布时间:2019-01-29 09:21:3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即挪用公款的行为人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并不以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为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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