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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19-02-18 15:34:46


房屋案件类型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类房屋案件诉讼标的不同,因此,案件的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当事人举证也应当有所侧重。对于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 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证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诉争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标明产权人、房屋坐落的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

2. 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分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

3. 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

4. 提供自己旅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等。

5. 说明诉争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

6. 提供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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