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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受理了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10-29 14:05:35


法院不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受理了该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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