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作者:张喜军(供稿) 发布时间:2014-10-29 14:08:57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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