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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10-29 14:10:37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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