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作者:张喜军(供稿) 发布时间:2014-10-29 14:10:37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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