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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约承诺时更改了履行期限,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发布时间:2014-11-03 09:37:26


 

    问:对要约承诺时更改了履行期限,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法官解答: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若承诺时更改了履行期限,属于新要约。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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