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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菊【宣告失踪、死亡】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3:29


宣告失踪、死亡
齐艳菊:本院受理申请人郑鑫申请宣告你失踪一案,现依法发出寻找你下落的公告,公告期限三个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齐艳菊及其利害关系人或能够证实齐艳菊下落的人可向本院提出,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即视为齐艳菊任然下落不明,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宣告齐艳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二版
刊载平台:人民法院报
刊登日期:2014-10-01
上传日期:2014-10-01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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