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发布时间:2019-04-12 09:14:57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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