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作者:刘铁生 发布时间:2014-11-05 08:11:0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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