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发布时间:2019-04-28 08:56:10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