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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用回避的法律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4-11-07 08:22:03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用回避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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