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5、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6、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九十日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