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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发布时间:2019-06-17 10:03:38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书须申请人盖印章或签名。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宇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中文本。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申请人为涉外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申请人为港、澳、台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指定的律师、或澳门、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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