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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6-17 10:06:07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中止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六、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

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七、什么叫回避?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在法定情形下,原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得参加审理工作,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与该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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