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什么是商品房:

发布时间:2019-06-19 09:18: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依据该条规定,可将商品房界定为:由房地产开发建造并向社会销售的在建或已竣工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完全产权,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二重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