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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2 08:5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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