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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关于擅自处分房屋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2 08:5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擅自处分房屋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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