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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7-11 09:23:40


    现实生活中,在许多商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的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可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偷一罚十这类加重对方责任的告示无效,假一赔十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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