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
作者:吴静怡(供稿) 发布时间:2014-11-13 09:59:09
一、权利享有程度:
1.辩护律师独立/完整[不需经过批准许可]地享有阅卷权。
2.一般辩护人只有经过检法许可才可以行使阅卷权。
二、权利享有期间:
1.公诉案件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2.公诉案件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阅卷权的3种行为:
a.查阅;b.摘抄;c.复制:[法院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2)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笔录;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4)阅卷的收费:
a.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
b.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