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资金的发放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30 09:04:05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一)县(市区)民政局按季向区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故低保一般以家为单位,而不以人为单位。低保金以家庭人口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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