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情形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7 13:2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情形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