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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7 13:3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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