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2014年调研成果交流会材料
关于拜泉法院人民法庭
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富强法庭 周欣航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头兵,是展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人民法庭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形象,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
近年来,拜泉法院以创建一流法庭为目标,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利用人民法庭地处基层、面向群众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下乡办案、巡回审判,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优化拜泉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人民法庭的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本文以拜泉法院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为例展开调研,就如何在新时期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的功能和作用。
一、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情况
2007年以后,我院根据改革要求及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地域分布情况,精简撤并法庭设置,保留了三道镇、富强、长春、兴农四个基层人民法庭。拜泉法院所辖四个人民法庭,负责所辖区域内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具体设置情况见表一:
表一:
法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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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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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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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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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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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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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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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镇3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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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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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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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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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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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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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镇3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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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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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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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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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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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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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3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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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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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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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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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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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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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3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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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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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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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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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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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年久失修,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的要求。鉴于此,拜泉法院于2007年先后对四个人民法庭办公楼进行了建设和维修并于2008年全部投入使用,2013年经过新组建的院党组决定,院里筹措资金对四个法庭进行了室内及院落的全方面修缮,使法庭面貌焕然一新。
二、我院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我院研究室近五年来存档资料俄分析,可以发现近四个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数量不断增加。从现有材料分析,总体而言,四个法庭受案数量逐年增加,如三道镇法庭受理案件数2009年为278件,2013年则为380件;富强法庭受理案件数2009年为230件,2013年则为320件,从中可以看出,警力不足与案件多而逐年上升的工作繁忙矛盾十分突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法庭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加。案件受理的数量增加与人民法庭所处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有关。当然,也可能与法庭管辖区域的调整等因素有关。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社会的变迁以及基层民众的观念转变,致使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数量不断增加。如由于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出现纠纷对诉讼解决方式的逐渐认同,从而导致很多以前由基层自治体系解决的纠纷涌入人民法庭;由于经济的发展,基层民众因为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增多;村镇流动人口的增多,也催生了大量的案件等。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频发,由于救济渠道的单一,司法已不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第一道防线,“社会矛盾司法化”、“案件危机”是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由此导致作为基层审判力量的人民法庭面对的诉讼案件更是大量增加,审判压力日趋繁重
(二)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基本为传统民事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纠纷主体间的熟悉性,反映了法庭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特点。同时,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某些新的类型案件如名誉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等等的出现,反映了社会的某种变迁和发展,四个法庭同时都面对着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复杂的局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以诉讼案件为主,2012年之前也受理申请执行案件。
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不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很多当事人世代都居住在同一个地方,方圆十几里甚至几十里都彼此认识,彼此之间存在各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尤其在邻里之间,甚至彼此的好几代人之间的交往都非常密切。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虽大多为细故小事,争诉标的不大,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但矛盾容易激化极易产生隐患,社会影响较大,需要慎重对待、全面考虑,因此法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处理。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中,法官的个人能力、素质更具有突出意义。
(三)农村民事纠纷客体呈现复杂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纠纷也在发生着不小的变化,纠纷已经从过去的“一因一果”,发展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农村社会纠纷的后果不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更是牵扯其中,这就使得当前农村社会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增加,矛盾的解决难度也随之增加。农村社会纠纷客体的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复杂化,涉及“打工青年”与“留守妇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农村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等问题;二是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一步深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引发的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补偿纠纷问题也非常复杂。
(四)农村民事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利益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由此导致乡村纠纷的多元化。具体表现为:在现代乡村不仅有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同时还存在一些新型的纠纷,如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农村城市化过程引发的纠纷、乡村借贷合同纠纷、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等等。此外,从纠纷主体方面来看,乡村矛盾纠纷主体也呈多元化趋势,传统的农村社会纠纷一般是村民与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农村纠纷的主体已扩大到村民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
(五)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我院人民法庭体现了明显的人性化特点,法庭的法官坚持诚心、细心、耐心、公心,满怀热情、友情、亲情,关心当事人疾苦,体恤当事人困难,理解当事人心情,认真接待,全面解答,及时受理,将制度规定与个别关怀有机相结合,司法效率高,人情味浓厚,社会效果好。多年来,富强法庭不断拓宽审判领域,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入手,本着当事人主义出发,坚持做到受理诉状的同时决定立案,所有的案件均是受理、立案的同时完成,对某些当事人起诉有困难的,或电话预约,或上门立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从而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我院人民法庭以忠于法律、服务于人民为宗旨,强化公仆观念,把公正司法、热情服务始终作为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法、理、情”的结合。因此,人民法庭较多的承继了中华民族固有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某些优秀特质。
三、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
在审判工作中,基层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当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司法规律,积极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并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和积累了一些经验,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调判结合办理案件,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尽可能的就地解决纠纷,探索和谐司法新路。我院富强法庭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注重调解方法的创新,探索出很多颇具特色的调解方法如 “三多、四心”调解法,“三多”即法官多听当事人的诉说,多给当事人一些关怀爱护,法官多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同类案例,以案说法。“四心”是指对待当事人要热心、对待当事人要耐心、对待案件要细心、对待案件要公心。通过整合调解力量,创新调解方法,我院人民法庭案件调撤率近五年来屡创新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加强与民间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联系,挖掘民间调解的潜力,做到调解适度分流,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走出了和谐司法的新路。
(二)注重司法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庭针对案件当事人大多是乡亲近邻的特点,不断加强调解力度,全面推行“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的五步调解工作机制,在调解中讲究策略,用诚心、耐心、恒心感化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行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形成了县委领导、法院主导、全社会参与、全方位延伸的多元化调解格局,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2008年至2013年,人民法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530件,调解撤诉率达75.5%,呈现出了“服判息诉多、上访上诉少”的可喜局面。
三、人民法庭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基层人民法庭骨干人员紧缺,人员配备不合理, “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编制及人员所限,大多数人民法庭工作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存在“二人庭”的现象,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庭还承担着立案、部分案件的执行、信访、司法统计等工作,因此,现有的人员每年均在超负荷工作。而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未作相应的调整,书记员也较缺乏,与法官的配备比例缺乏合理性。影响了审判任务的高质高效完成。
(二)送达难。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的迅速增加,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出现了送达难的新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给当事人及办案人员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法庭安全保卫工作亟待加强。法庭经常受理一些多年积怨成诉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常在法庭内外大动干戈,法庭缺少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以致扰乱法庭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聚众冲击法庭、伤害法庭工作人员的情形,故配备一名司法警察已成各人民法庭的当务之急。
(四)法庭法官的培训不够。由于未列支单项培训经费,对法庭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业务素质难以提高。
(五)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跟不上审判工作的需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庭建成后巨额的配套资金成了基层法院法庭建设的一个无法解决的困难,修建法庭越多,办案支出越大,这一点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显得尤为明显,缺少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资金,至今没有一个法庭能与法院机关的局域网连接,对法庭立案登记和审判流程管理方面产生了一些困难。
(六)巡回审理工作开展不够规范。法庭开展巡回审理工作方面,没有相对稳定的做法,巡回审理的设备不充分,也不完备,庭审活动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法庭巡回审理的比例大,而有的则很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回审理的效果。目前制约人民法庭更好的开展巡回审理工作的因素主要是运行成本较高。首先,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猛增,法庭的人员配备无法保证巡回审判工作的经常性开展。同时,实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后,法院诉讼费收入大幅减少,而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相关费用均来自于法院自身原有的经费支出,介于经费的捉襟见肘,事实上因阴雨天气乡村路况恶劣,路途遥远导致的高额汽油费都难以承担。
(七)人民陪审员的闲置
人民法庭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一项是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一项是基层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两者应该相得益彰。人民法庭的法官精通法律,人民陪审员了解民情,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司法力量更加充实,审判和调解工作更有成效,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民陪审员多为兼职,实际陪审过程中及时邀请到庭比较困难,常常因为需要顾及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而一再拖延开庭安排。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相对欠缺,即使到庭参与审理也往往只是作为法官的附庸,对案件“陪”而不“审”。即使是在人民法庭这样的基层司法机构中,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程序也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由于许多人民法庭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所以一方面,人民法庭的法官因案多人少承受着巨大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却忽视了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特点,未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协助人民法庭的法官审理好合议庭案件、帮助法官及时疏导和化解熟人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不足,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还存在经费保障不足、权责不明晰等方面的诸多障碍。
五、关于未来法庭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指导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如何全方位、多层次,能动、有效地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归根结底要通过执法办案来实现。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滥用,必须对人民法庭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人员配置上,为满足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及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应至少保证一庭二审(审判员)一书(书记员)一警(法警);在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应按照能够确保人民法庭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倾斜。同时,还应加强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置适应拜泉自然条件和巡回审判工作的特种车辆、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等。
(二)实行法官定期轮岗,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
第一,人民法庭的工作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人员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庭的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如能进行法官定期轮岗,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二,人民法庭的条件相对于院本部较差,与其他庭室人员接触和沟通的机会较少,如进行法官轮岗,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做到坚守岗位、任劳任怨。
第三,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较低,往往与法官纠缠不清,并时有冲突发生,可以锻炼法官处理事务的应变能力。因此,新任法官或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应优先考虑派驻法庭工作,对其自身能力也是一种培养和锻炼。
(三)创新观念,开拓新的送达方式,切实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一是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档案,这样便于人民法庭查找被送达人的确切居所,提高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率。二是发挥村干部和熟人的作用,邀请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村干部协助送达,并在送达时向周围群众了解被告的去处,最大限度的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节省送达时间和成本。三是打破常规方式,灵活调整送达时间,对部分流动频繁且有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尽量选择中午、下班以后休息时间或双休日家中有人时突击送达,提高送达效率;对部分躲避送达的被送达人,选择被送达人在家可能性较大的时段,进行错时送达,如夜间送达、节假日送达等。
(四)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加大各人民法庭业务交流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类型案件,可由业务骨干进行分析讲解、专题讨论,设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联席讨论制度,以解决审判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庭内应及时组织进行总结、分析,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对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指出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全庭的审判力量,为案件出谋划策,共同解决疑难问题,以期减少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其次,根据各法庭实际情况,可定期组织庭审观摩示范,交流庭审经验,探讨审判方式改革路径,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再次,对于上述讨论和总结的经验,可在法院网络上登载,以期实现资源共享。第四,加强对法庭干警的电脑、网络知识的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信息化意识和责任心,提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率,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设施,以实现资源共享、无纸化办公和信息网络化
(五)规范和完善巡回审判
首先,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巡回审判规则。为切实规范巡回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在工作方式方面,巡回审判应以庭前调解为主要方式,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稳定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再次,要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这对巡回法庭诉讼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最后,要切实保障巡回审理的安全和严肃性以及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加强及方面工作:
首先,建立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将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存入电脑当中,遇到具体案件时由电脑随机抽取,增加公开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亲自参与,让群众放心、满意。其次,加强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规范的建立和健全,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由被动管理向自觉遵守转变,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发展。第三,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第四,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消除地方差异,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热情。最后,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评比责任追究机制。法院应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定期轮换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办法,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
结 语
人民法庭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农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的缩小,全面推进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所需条件的成就,人民法庭必将成为历史。但在这一消亡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庭必然还会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名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被动地等待宏观的法律制度滞后地克服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应积极进取,通过对我国基层司法境况的不断分析,在法治的宏伟目标和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寻找平衡,通过一件件案件去体现司法者对社会变动中的基层民众应有的人文关怀,在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前始终以基层民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为价值依归,适用、完善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使得法律得到更为有效的执行、基层民众的权利得到更加优质的保护。这种选择也许超出了当下许多人民法庭的法官对工作承受的预期,但从以法律为信仰的司法人员角度,则无论是对于法治的现实还是未来,都比机械、保守的执法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