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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8 10:45:29


 

拜泉法院2014年调研成果交流会材料

 

拜泉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过程中

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刑事审判庭   

20115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罪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的这一规定预示着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一到六个月拘役,并处一千元以上的罚款。

增设危险驾驶罪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突破, 对危险驾驶的行为定罪处罚,改变了处罚方式,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予以处罚,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在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实际侵害之前,认定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即对该行为定罪处罚,这一处罚前置性立法模式,避免了司法的被动性,能够通过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危险驾驶罪中“危险驾驶”的含义与规制范围具体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即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行为,一是“醉酒驾驶”,醉酒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给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造成安全隐患,该行为造成一种危险状态,即为危险犯,没有“情节恶劣”这一程度限制,只要醉酒达到一定程度,即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准,而驾驶机动车,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亦属危险犯,但在道路上追逐竞驾要达到“情节恶劣”这一程度才本罪定罪处罚。

一、对于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界定

如何界定“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是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基于我国目前对醉酒的相关规定,因为有了明确的考量标准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醉酒驾车由交通违法上升为犯罪,明显是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

()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定性

 “飙车”一词在生活中不时被提起,早为人们所熟悉,但“追逐竞驶”作为一个新的名词首次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中,在对这一行为定性之前,首先应该明确这一概念内涵。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其实就是“飙车”的同义替换。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对“追逐竞驶”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多是参照时速的标准来执行。但至于规定时速是多少,不同的城市、不同的路段,界定各不相同。现把“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如果仍然按照不同的城市不同路段来规定不同的标准,无疑会造成使用刑法的不平等性,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从“追逐竞驶”的本身性质来看,与醉酒驾驶相比,“追逐竞驶”定性及其入罪的标准存在更大的难度。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而且有明确的考量标准,可以说醉酒驾驶的考量是一个静态的过程。相反,飙车是一个动态的发生过程,但是追逐竞驾如何考量?飙车发生的过程由那一主体监控,监控后又该如何进行界定?虽然修正案将其列入犯罪来约束,但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法律不能让它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二、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截止201491日,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0件,全部都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刑罚何时执行中遇到了问题。由于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诉至法院,至今还没有被检察机关逮捕,而法院也不应对被告人决定逮捕,而是继续为其取保候审。这样案件进门后问题也随之而来。拜泉县为农业县份,95%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人为普通的农民,有的被告人为不误农时或不耽误其外出打工的招聘期,急于执行将要受到的刑罚,案件到法院就要求对其先行羁押,不愿意等到判决生效再执行刑罚;有的案件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身受伤,只有勉强接受审判的能力,到判决生效时自理能力还很差,不便接受刑罚的执行;还有部分被告人不配合执行,特别是在农忙时节,被告人全家跪求法律开恩,延后执行时间;另有部分外地被告人不主动接受刑罚甚至在上诉期内逃脱,执行机关要到被告人住所地强制执行,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只有一部分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接受执行。种种情况造成了执行不规范,不便于监督的局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驾驶明知是无牌证车辆、报废车辆或者安全装置失灵的车辆;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关于危险驾驶犯罪刑罚执行可参考的方案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文书在生效三日内要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送交执行机关后开始计算执行日期。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案件可灵活掌握。一、对于确实存在困难自己请求法院先行羁押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其判决生效后离开现居住地,可决定逮捕,先行羁押的期限在刑期中扣除;二、对被告人住院治疗或不能被羁押的案件暂时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三、对农忙时节犯罪,家中又没有其他劳动力,对被告人执行刑罚可能会影响其一年生产经营的,经所在村委会证明和担保,可适当延期执行;       四、对家住外地被告人可视情节区别对待。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公安局法制科要掌握每一件有特殊需求的被告人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并且切实可行的刑罚执行时间。

法院审判监督庭、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公安局法制科共同监督危险驾驶犯罪被告人刑罚的执行,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生效判决及时交予以上三个部门,便于其对执行时间、执行情况作出监督和统计。

综上所述,目前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只对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没有规定其他情形和对应的兜底式条款,常见的属于危险驾驶范畴的行为还有很多,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和驾驶报废车辆等等,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还有很多有待完善之处。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得到了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体现了对该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立法的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是社会的需要,符合人们的价值取向,防止危险状态演变成危害结果。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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