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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18 10:51:40


 

拜泉法院2014年调研成果交流会材料

 

关于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的调研报告

                

三道镇法庭   殷大朕

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在基层法院的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总数中占很大比例。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该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信用社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案件占借款合同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不良贷款案件起诉至法院是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即不能打消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进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不允许农户对贷款及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如何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向法院人提出了一个亟待的课题。

一、审理不良贷款案件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要政策。其中包括金融支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重要体制改革措施,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但与其他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农村信用社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能否升级,影响到结构调整的步伐、关系到农民能否增收,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村信用社运用其自身优势在经营上已出现转机;如果能够妥善处理一些深层次矛盾,农村信用社将能够走上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二、不良贷款案件增多的原因

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信贷审查及监管存在漏洞。

1、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前不审查。放贷前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不审查或审查不规范,盲目地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借款合同纠纷。

2、金融机构贷后用途不监督、跟踪管理不到位。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不进行监督。很多的借款人就贷款挪作它用,借款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农用物资贷款,而实际用于生活性支出;甚至将贷款直接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多笔贷款无法收回;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后,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金融部门对此情况却不知情。

3、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审查,只要有人提供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无力履行担保义务的后果。

三、我院在审理不良贷款案件中的取得的成效和具体做法

拜泉县法院在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就审理了农村不良贷款纠纷案件856件,调解737件,判决119件,实际收回1540万元,有效地促进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促进了当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后,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可以相对简化。尤其是送达方式,采取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或者通过当地村干部代为通知,这样就节省诉讼费用的同时,也缩短了审限,有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二)主要适用调解方式结案,自动履行率较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此类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绝大部分债务人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只是缺少偿还能力,希望能缓一段时间,所以比较其它类型的案件容易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针对不同债务人的不同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案,缓解贷款人还款压力,对于确有偿还困难的借款人,可以适当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给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减轻其还款压力,促使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偿还。这样不但提高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缓解了执行的压力,降低金融机构收贷风险,化解社会矛盾。

(三)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活动,便民诉讼。

一些偏远农村群众到法庭诉讼需要坐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的车才到法院或法庭,这样既浪费时间,耽误农时,很多的贷款户又心疼车费。因此,接到法院传票或电话通知后,许多当事人都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为这一情况,对于无抵押贷款人,办案法官经常到农户家里开展巡回审判,主动贴近农村老百姓,便民诉讼,就地开庭,当场调解,即时结案,对审理农村不良贷款案件成效显著。也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四)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掌握被告的信息。

许多不良贷款案件中,被告长期离家外出经商、打工,在外地又无固定地址,很难确定他们的具体下落,甚至部分被告因负债过多导致无力偿还后,处理家中财产后举家迁往外地,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到他们的下落。对此,我院积极与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沟通,争取村干部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掌握被告相关信息,对及时找到的被告就地处理,尽量减少缺席判决率。

(五)建立法院与农村信用社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法院和信用社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案法官针对办理不良贷款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与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协调信用社对具有偿贷能力而故意欠贷不还的债务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曝光。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联防机制。

(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与诚信教育工作,营造良好信贷环境。

贷款农户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办案法官必须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方言,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作为被告及担保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并进行诚信说明,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还款义务。我院充分运用巡回办案机制,深入到辖区学校、农场、市场、客运站等群众聚集场所,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并便于贷款农户的法律咨询,以点连线、以线结面地做好农户的法制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

四、审理不良贷款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贷户是以消费贷款的名义进行贷款,但实际上借款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或生活性支出,因此贷款者一时无法偿还银行的借款;二是不少炒房客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不息向银行贷款购房,因目前房地产政策并不明朗,而房价低迷不前的状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三是有的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的借款;四是持信用卡用户不讲信誉,认为金额不大,拖几天也无所谓,犯不了法,个别人则是有钱故意不还;五是向银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的手续都比较规范,个人向银行贷款都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人不关注贷款人的偿贷能力及贷款用途,而是碍于情面而为贷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有些贷款户甚至将父母、兄弟姐妹或其近亲属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当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贷款户最后将会面临众叛亲离的下场。

五、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定期对贷款的发放、清收进行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要多走访贷款户所在村屯,向农户、村、屯干部了解情况,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情况进行排查,如发现建立微机联网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

    (二)取消简单的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新模式。对于具有还款能力,且资信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甚至是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同时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取消了无偿还能力人共同进行信用担保方式。在还款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

    (三)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类案件属于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后,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提高审判效率。如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后,对于被告的财产应及时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从而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对于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协调银行分期付款或以物抵债的方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上的压力,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避免了判决作出后因被告无偿还能力而被迫中止执行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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