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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18 10:56:19


 

拜泉法院2014年调研成果交流会材料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兴农人民法庭  肖雁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目前我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为55人,到2015年我院将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至110人,这是我院根据我院法官人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逐步向人民陪审制度正规化的要求大踏步的迈进,这不仅是人民陪审员人数上的增加,而更体现的是各级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重视程度在逐步加强,正规、健全的人民陪审制度也正稳步地走向成熟。

(二)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我院基本都是通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由我院院长提出人选,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人民陪审员,本人提出申请的还是少见,这也跟早期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法律规定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有一定的关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基本能够做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有人民陪审员的“一席之地”,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庭,案件的性质都属于村邻里的纠纷,而人民陪审员往往是由村委会推荐产生的人员,他对村屯及村里群众的情况比较了解,比人民法院的法官更接地气,说的话在某种情况下更加的有力度,更能令老百姓信服,所以在审理一些棘手的案件时,往往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独有优势”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而尝到如此“甜头”的我们也自然更加推崇人民陪审员这一伟大的制度,另外,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的情况,从而弥补法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对于审判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失误,进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片面与独断。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是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更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力的强有力措施。

(二)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决定的几点重要内容如下,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制度是好的,但是我们应该本着辩证的角度分析问题、看问题,人民制度本身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这样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未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自由。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图省事,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放弃陪审制,而是直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任意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们法律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以求能够完善这一法律制度,让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因为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而人民陪审员通常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一直到案件结束都没能弄懂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案件,那么人民陪审员也就成为了庭审中的一个摆设,更让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另外因为受历史环境以及自身思想上的某些影响,一些人民陪审员可能会觉得自己毕竟是个“外来人”,还是“夹着尾巴的好”,这样的思想不仅使得人民陪审员发挥不出其应该发挥出来的作用,还会阻碍司法改革前进的脚步,所以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杜绝,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意见和建议

对于提出的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在法律环节作出健全、实效的法律规定,用法律为制度护航,这就好像一支小船,它只有拥有了结实的船板和风帆才能够畅快的在大海里航行,如果要在制度的实践当中追求百分百的效果,那么就需要存在百分百过硬的制度本身,就好像那句谚语说的,“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有效参与,那就需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知识要有学习专研的精神,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身提高了,才能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也才能发挥出积极的审判作用,除此之外,还要法院以及一些有关单位多组织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让人民陪审员得以快速的进步,以面对目前比较艰巨的司法改革任务,另外要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好群众路线教育,这样机关工作人员跟人民群众才能更好地融合到一起,让机关干部对于自己的工作性质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且也会使得人民陪审员更加“安心”,不会有“外来人”的感觉,随着各个法院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在工作当中更多地业务沟通,久而久之这种历史遗留以及思想上的问题也会慢慢得以解决,逐步的淡化。

我国的陪审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步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只要有一个好的改革思路,坚持不怕苦的精神,即使摸着石头过河也未必不是保障一切改革成功的良药。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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