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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4-11-18 11:04:52


  

拜泉法院2014年调研成果交流会材料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拜泉法院刑庭  孟庆丰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并在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既是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倡导的“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的总结与立法确认。

一、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概念、意义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设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顺应当前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时代潮流,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二、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从上述法律来看,当事人和解程序应满足以下条件:

1、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条件。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三、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类型:

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关于此条款的理解,需要明确几个问题:1、“因民间纠纷引起”从民事角度解释,是指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关于“民间纠纷”不能仅从民事角度进行界定,还需要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对此进行解释。比如盗窃案件,可能并不涉及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也可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均可以和解。这里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是以法定最高刑三年为标准,而是在不考虑和解的前提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司法审判惯例进行评价。如,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判处的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左右,此时,对该被告人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系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同时该类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相比,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较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上述两种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程序的限制性规定。这里的“五年以内”指的是犯前罪的时间距离犯后罪的时间不超过五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本章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既然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如果在侦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检察机关经审查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自愿性是当事人和解的根本前提。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但不能代替、诱异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合法性是指当事人和解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该条款对刑事诉讼法的二百七十九条的“从宽处罚”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从宽处罚”的幅度不仅是从轻,还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在判决书中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作为量刑依据。

五、当事人和解程序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但是,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着差异,两者之间不是简单替代的关系。

首先,从性质和程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而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私人之间的和解,并非一种诉讼形式;其次,从方式和范围上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损失赔偿问题,其受案范围和赔偿方式相对受到限定。而当事人和解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并非单纯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根本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再次,从效果上看,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并且刑事诉讼法对量刑作出了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该程序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价值的重要表现。第四,从制度上看,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两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是并行不悖的。但对于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被告人和解的,如果能够即时履行,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虽有和解意愿,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而不宜制作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和解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项新型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探索,必将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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