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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11-20 08:52:19


 

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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