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点燃女友亲属家楼门 因警报器鸣响“灭火”
作者:张喜军 发布时间:2014-11-20 09:07:17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拜泉县看守所,对因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刘某放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庭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刘某因找其女友未果,心生不满,遂携带打火机、豆油、卫生纸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居民楼中其女友亲属家门外,将房门点燃。因楼道内防火报警器鸣响,刘某将火踩灭后逃离现场。该院认为,被告人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灭火行为,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告知被告人上诉的权利、程序及期限,以使被告人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对自己感情用事、一时冲动酿成的恶果悔恨不已。办案法官还劝告被告人多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悔改,不致再给社会造成危害。通过细致耐心的宣讲,使被告人明白了定罪的理由和量刑的依据,起到了积极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并表示要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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