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纠纷
作者:张晋莹 发布时间:2014-11-20 09:23:25
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其因受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区别。婚姻无效是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提出婚姻无效请求权的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而撤销婚姻纠纷的法定事由只有受胁迫一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权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非法地以将要使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的情形。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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