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刘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拜泉县民乐乡民乐村4组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拜泉县民乐乡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刘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刘某迟迟未交罚金,该案件移交到拜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及到被执行人村屯走访调查发现,刘某多年疾病缠身导致身体残疾,现在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这笔罚金,遂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刘某依法传唤到法院。
执行干警在与刘某充分沟通后,了解到刘某生活确实艰难,采取订立计划分批次给付该笔罚金,并告知刘某要有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喝酒开车不仅容易对他人造成危险,更容易给自己造成危险,盼望其引以为戒,刘某表示会遵守法律,以后喝酒不开车,开车绝不喝酒。
温馨提示: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酒驾入刑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即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