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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发布时间:2014-11-20 10:37:3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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