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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发布时间:2014-11-20 10:38:2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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