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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注重证据收集 还原案件事实

  发布时间:2020-09-10 15:28:04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牟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屯邻关系,二被告是表兄弟。2016323日,被告牟某在原告处借款30 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约定2017122日以前还款,被告张某为此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牟某仅偿还了利息4 500元,下欠本金及逾期利息均未偿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人牟某下落不明,被告张某对担保事实进行了否认,原告无奈将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原告出示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且否认担保事实,称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落款的名字也不是其本人的名字。为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到被告张某工作、生活的地点向多个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案件及时进行了宣判。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张某才打电话向法院表示承认担保的事实。最终,二人到法院进行了和解,原告自愿放弃了部分利息,被告张某履行了保证义务,邻里之间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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