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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引导当事人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

——异议人王某某执行异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15 08:57:08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本院行政审判庭通过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普法作用,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少走弯路。

事情是这样的,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孙某某给付原告王某人工费10万元,而王某某在孙某某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找到了新证据,其本人在该案中不应对孙某某欠王某的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书。

行政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向异议人解释到:“你提出的异议申请系认为原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你提出异议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救济途径,这样既能够节约自己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听到法官的解释后,异议人明白了自己的救济途径并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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