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王某、张某和被告孙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4月11日,二原告与被告在某农资商店赊购种子化肥,该农资商店是以一户赊购两户担保的经营模式对农民进行赊购的,故被告孙某找二原告为其赊购的种子化肥进行担保,二原告为被告担保种子化肥款12 364.00元并在欠据担保人处签字。 2020年5月19日,该农资商店对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原告偿还赊欠的农资款,经拜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二原告共同偿还该农资商店种子化肥款 12
364.00元。后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孙某,要求其偿还二原告为其垫付的种子化肥款,被告孙某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推荐原因:生活中,由于人际交往、生活需要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债务担保人,而很多担保人并不能明确身上所负担的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举步维艰,该类案件在农村较为典型。
案件结果:兴农法庭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王某、张某作为被告孙某向农资商店赊购种子化肥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经兴农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孙某偿还原告王某、张某为其垫付的种子化肥款12 364.00元。
案例解析: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亡,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为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责的,保证人丧使追偿权,但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因此,原告王某、张某对被告孙某行使的追偿权成立,被告孙某应该承担对二原告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