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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要查清 法院断案显公平

  发布时间:2020-10-15 14:44:21


日前,拜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将其打伤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李某起诉时称:2019628日,在拜泉县某小区院内,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索要欠款,被告王某用脚将原告踹伤。原告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亲属关系。2019628日下午16时许,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欠其丈夫劳务款为由,与其亲属赵某一同来到拜泉县某小区北侧,找到正要开车出门的王某,当时王某车内坐着其妻子钱某。李某与赵某将被告王某开的车叫停,王某下车后,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欠其钱不还为由,王某不承认欠李某钱,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互相对骂。后原告李某倒在地上,钱某、赵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告李某于201962818时在县医院外科住院。原告的病案出院小结记载:在20196308时医生查房时,李某不在病室,不知去处。李某家属于201979950来院办理出院手续,告知其一般状态良好。病案记载主要诊断:腰部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 655.37元(没有票据原件)。

法院判决认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定要件。本案中原告李某到被告王某住处小区,向被告王某索要欠款,被告王某不予承认欠款情况,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李某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王某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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