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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如何分担经营亏损?

  发布时间:2014-11-21 11:06:10


 

问: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如何分担经营亏损?

法官解答: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书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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