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我申请查封的粮食他们正在往出卖,你们快来啊。”晚上20时14分,申请执行人闫某打来电话,向法院提供情况,接到电话后,拜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人员、车辆前往被执行人家中。
申请人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发生肢体纠纷,造成申请人闫某右眼受伤,经拜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被执行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王某,但被执行人对此案有着极大抵触情绪,以没有财产为由一直拒不配合,也不履行相应义务,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近百亩土地种植玉米,且收割的粮食存放于被执行人家中,总价值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经执行法官协调申请人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王某的粮食卖掉之后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为防止王某转移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查封裁定并向其告知了转移财产的后果。本以为案件就此有了结果,可当天夜里执行法官就接到了申请人闫某的电话,便迅速组织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
到达王某家中后发现,院子里的玉米已经全部脱粒,由于执行干警到达及时,还未被车拉走,便迅速控制被执行人王某并当场告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将依法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看到眼前的情况,被执行人王某当即表示承认错误,由于一时气愤作出糊涂事,当场联系家人把剩余欠款全部履行,并与申请人握手言和,看到被执行人王某认错态度较好,且当场履行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某解除了强制措施,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