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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场地两家争 再审裁决归买主

  发布时间:2020-12-29 09:21:48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作出裁决,诉争的“场地”归原买主所有,上诉人的诉请被驳回。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5年4月22日,原审原告代某与买主孙某签订了《在建企业转让合同》一份,代某将正在建设中的生猪养殖基地出售给孙某,合同书面约定转让费320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投资建起了“现代农机合作社”,因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孙某与代某签订了《协议书》,将诉争“场地”予以返还。

嗣后,孙某因欠第三人刘某钱,于是又将诉争“场地”卖给第三人刘某,出售价格为900万元,约定2017年8月15日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同年8月21日起诉,要求孙某履行合同。本案原审原告代某认为,原审被告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将孙某告上法庭,追索诉争“场地”。

一审再审认为,孙某将诉争“场地”许给两家,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原告代某、第三人刘某可基于债权关系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以物抵债。判后原审原告代某仍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就本案,承办法官进行了判后答疑,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当事人表示不再“纠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折腾”两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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