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力促进了乡村综合治理的法治效果。
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屯邻朋友关系,赵某因经营锅炉生意需要资金,在于某处以现金方式借款人民币20 000.0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抬款据),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经于某曾多次索要,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中较为常见的案件,也是广大农村地区矛盾和纠纷的起因,如何合法有效的处理好此类纠纷,考验着基层法庭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方法,同时也对维系农村邻里和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
该起案件中,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无中间人或其他在场人证明的情况下,给付方式又是现金交付,仅有一张欠款凭证,再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原告方对于该欠款凭证的真实性举证难度较大,证明义务很难完成,面临败诉风险。
根据我国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方有义务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而法官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可以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结合本案情况,当事人积极寻找被告赵某曾有签字的书面材料以其进行笔迹鉴定,但并未获得有效检材样本。主审法官利用数字法院数据信息,查询到某一案件中被告赵某曾于同时期在某银行贷款并留有多份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指导当事人申请对涉诉欠款凭证与该组贷款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在确定为同一人书写后,即可作为本案书面证据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后经市中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样本和检材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两份材料均为本案被告赵某同一人书写。本案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公告期间已满,案件现可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