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村民之间起纠纷,法院裁判定纷争

  发布时间:2021-03-02 09:47:4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村民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本应和谐相处,可拜泉县永勤乡的村民却因一点小事起了纠纷。

原告郝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系拜泉县永勤乡村民,二人的承包土地相邻。2020年4月11日,郝某某与张某某因两家耕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导致年已六旬的张某某受伤住院接受治疗。拜泉县公安局永勤乡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出警,经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郝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郝某某对该决定内容不服,向拜泉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依法维持了拜泉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原告认为拜泉县公安局、拜泉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拜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拜泉县公安局、拜泉县政府对原告郝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故原告郝某某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伤害他人”是指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立法本意上看,由于他们的心理或者身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弱点,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殴打、伤害这类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惩处。本案中,第三人张某某系六旬老人,原告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厮打,并致使第三人受伤的事实,认定为“伤害他人”符合法律规定。

 
 

 

关闭窗口